最近更新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类案裁判规则的系列文,之前写了,公司与劳动者约定股权激励,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股权激励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文章,股权激励是否是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感兴趣的可以看看。

现在很多公司多多少少都有加班的情况,有些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而有些公司就没那么规矩了,只让加班,加班费别想。

作为劳动者,在正常上班的时候,即使公司存在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为了在该公司工作,一般也不追究。但劳动者离职的时候,若公司之前存在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劳动者就可能因此要求工作支付加班费。但有些劳动者已经在公司工作很多年了,加班费还能要回来吗?加班费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仲裁的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一般时效,也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也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虽然时效还是一年,但不受本条第一款起算时间的限制,起算点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的。

加班费,在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因此,不管是劳动者在期间还是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向公司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如果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之后,再提出加班费主张的,就受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了

因此,那些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班的劳动者们,不用担心公司不给加班费会过时效了,只要您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之内提供,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