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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