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刘某4死亡后遗留的损失费330000元;2.依法分割刘某4死亡后遗留的房屋260平方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为:刘某4与章某于农历2023年腊月同居,后于2023年1月15日非婚生育一女刘某3,刘某2与巫某为刘某4的父母,刘某1系刘某4与前妻(已离婚)所生子。2023年9月16日刘某4在受雇佣过程中受伤,就其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雇佣关系双方经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解除雇佣关系的协议,同时约定:“刘某4伤残后合计费用683264.73元,除肖建根已垫付的医疗费248716.73元、护理费9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合计259216.73元外,尚有损失费424048元(实际赔偿),由肖建根赔偿330000元,其余损失费94048元,刘某4自愿放弃;肖建根应赔偿原告刘某4的损失费330000元,除己赔付的100000元,尚有损失费230000元,由肖建根分别定于2023年03月31日前、2023年12月31日前向刘某4赔付各为50000元、180000元”。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上述协议,于2023年1月12日以(2023)川032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

另查明:肖建根已按(2023)川032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向刘某4给付了150000元赔偿款,因刘某4的伤情状况,已给付的150000元赔偿款由刘某2和巫某收取保管。2023年1月12日,刘某4与肖建根就受雇佣受伤赔偿事宜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直在家输氧及流质饮食,至2023年3月1日死亡。

法院认为,关于刘某3是否系刘某4与章某的非婚生女问题。刘某3的法定代理人章某提供了刘某3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其出生上户(口)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刘某1和刘某2、巫某对刘某3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薄)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院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能够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本案中刘某3的出生医学证明列明其父母为刘某4和章某,在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刘某3与刘某4亦系父女关系登记。刘某1、刘某2、巫某抗辩认为到医院谁都能开出生医学证明,且刘某3的户口已(从刘某4的户口)外迁至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刘某3是否系刘某4的亲生女需要进行亲子鉴定,但刘某4已于2023年3月1日死亡入土安葬,其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有违当地风俗和其他当事人意愿,结合刘某4和章某同居时间和刘某3出生时间的事实,与刘某4死亡前和肖建根就其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达成赔偿协议〔(2023)川032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其女儿刘某3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实能够互相印证,因此刘某3陈述自己系刘某4与章某的非婚生女的事实主张成立,刘某1、刘某2、巫某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继承遗产的范围及份额问题。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按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刘某1、刘某2、巫某抗辩认为刘某3的法定代理人章某与刘某4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对刘某4照顾不周,无权分割刘某4的赔偿款和房屋,但主张继承(分割遗产)的权利主体为刘某4的非婚生女刘某3,其应当作为刘某4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刘某3主张死者刘某4的遗产涉及刘某4受伤致残的赔偿款330000元,但其受伤致残确定的赔偿款中刘某4生前已使用和确定为各被抚养人生活费(刘某4父母刘某2和巫某为26662元、女儿刘某3为45326元)的金额不属于遗产范围,且人民法院生效〔(2023)川032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肖建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刘某4赔付180000元虽系确定的债权,但未到期(实现),可在到期(实现)后另行主张。庭审查明,肖建根已给付的150000元赔偿款由刘某2和巫某收取保管,刘某2和巫某述称用于刘某4在家护理照顾支出、死亡后丧葬事宜,其虽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在家护理照顾刘某4支出及其丧葬事宜支出符合客观实际,可参照本地丧葬费标准、结合在家护理照顾的事实(时间和内容)等酌情确定为35000元;刘某2和巫某述称要偿还刘某468000元债务,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

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一、由刘某2、巫某共同支付刘某338416.0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刘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刘某3负担825元,由刘某2、巫某共同负担82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刘某3是否是被继承人刘某4的非婚生子女。

首先,非婚生子女想要继承财产,首先需要向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将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列为被告。其次,需要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可以提交载明了被继承人信息的出生证明,或者之前就已经做好了的亲子鉴定。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或者亲子鉴定的,可以在提交以往入学、就医中写明了被继承人信息的文件后向法院要求与被继承人的其他直系亲属做亲子鉴定。请记住,此时需要提交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基础证据。再次,如果是法定继承,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具有同等的权利。如果是遗嘱继承,则需要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但如果非婚生子女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便是遗嘱继承,也可以主张继承权利优先得到保障。

其次,被继承人死亡,进行亲子鉴定的难度非常大,但也有三种方式可行。

第一种方式,由孩子、爷爷、奶奶这三人同时进行鉴定,从而得出孩子和已过世的父亲之间的亲子关系。在爷爷、奶奶两人健在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同时获得爷爷和奶奶两人的同意进行鉴定,这无疑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如果仅有爷爷一人,奶奶无法参与鉴定,则准确性上将大打折扣。

第二种方式,由父亲的其他子女(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和孩子同时进行亲子鉴定,可以证明亲子关系,但是其他子女的人数最好要在3个以上,如果人数过少,则无法推导。事实上,这一种方式在现实中的可行性较低。首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间,一般有天然的利益冲突,愿意配合的情况很少;其次,这种方式对于其他子女的人数还有一定的要求,实践中可能难以满足。

第三种方式,如果非婚生子女为男孩,那么可以由家族中的任一男性,例如由父亲的兄弟、爷爷、爷爷的兄弟等男性,通过基因中Y染色体的检验,推断出被鉴定人是否属于同一父系。但是,这一种方式无法直接证明亲子关系,只能证明属于同一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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