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举案普法#​

徐某(男)和陈某(女)于2023年登记结婚,因为婚后感情不和,在2023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

离婚后不久,陈某(女)与他人生育一个女儿,根据时间推算,徐某和陈某离婚前分居时,陈某就已经怀孕,于是徐某起诉要求陈某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

一、两人已经离婚,还能起诉要求赔偿吗?

可以的,依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协议离婚后,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一条第二款的精神,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法院是否支持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观点是支持。因为依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文义解释,协议离婚时自愿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无过错方知道过错方的过错,不包括不明知的情况。因而本案中的情况,徐某签署离婚协议时,对陈某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知道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怎么定呢?

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具体的参考标准,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有当地相同案件赔偿数额的判决情况、过错行为的侵权程度、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痛苦的程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