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一般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被称为“阴合同”;而对外的一份则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被称为“阳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案情回顾

C公司专门从事厂房租赁业务。2023年2月,C公司以其工会委员会(甲方)名义与B公司(乙方)签订《企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根据C公司授权,从2023年8月起,将公司全部资产对外出租,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企业管理指导,参与拓展租赁业务工作。”

A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租赁厂房,委托B公司完成租赁事宜。2023年6月,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租赁房屋,完成房屋租赁事宜,服务期限10年,服务费用第一年100000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5%。同日,在C公司院内,C公司工会委员会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C公司将仓库和办公楼出租给A公司使用, 年租金标准为:第一年租金100000元/年,第二年租金开始每年租金按前一年租金×1.05收取(即年租金递增5%)。C公司员工陈某同时在《委托服务合同》B公司代表处签名。

2023年7月、2023年8月,A公司向C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厂房租金25000元、30000元。后因不能办理环评及相关手续,A公司于2023年9月向C公司书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订金55000元,同年10月,A公司搬离C公司场地。

B公司认为,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服务费用,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0元、滞纳金40250元。

老河口法院受理之后发现,案涉《租赁合同》、《委托服务合同》虽然名称不同,但是从两份合同内容来看,委托服务费与租赁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相同,合同签订时间及地点也相同;同时C公司资产租赁负责人对于为何既代表出租方C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又代表B公司与A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并且《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A公司连续10年向B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总金额逾100万元,明显不符合常理,承办法官凭借着职业敏感对两份合同产生了疑问,觉得这两份合同必有蹊跷。后经审查发现,C公司将厂房出租时与A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时又要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人为地将厂房租赁收入划分为厂房租赁和委托服务两部分。至于为何这样拆分,相关人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经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最终以行为人与相对人为其他目的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重要提醒:在遇到阴阳合同的时候,承办法官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日常情理来综合判断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过长,价格过高,且当事人一手托两家,不符合情理。签订合同的时候绝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才是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