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xⅹ职业病鉴定委员会:

本人由于需要提前适应用人单位的岗位环境,于2023年5月下旬就已入职于用人单位了,并从当月下旬日开始至2023年8月8日,我首次被安排在该用人单位职工宿舍大院任门卫值班员,在此岗位上值班的只有两人,我负责上日班,每月没有休息日,我与用人单位双方于2023年6月1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作为劳动者的我,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这与我实际每日工作时间至少12小时的事实不相符。据我到该岗位上班后得知,该大院内的所有住户,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大院建成,他们搬入住以来至我到此岗位上班后,一直以来连一只装垃圾的桶都没有,后来那1大2小共3只垃圾桶,都是由我帮助解决的。那里的住户的生活垃圾,自始至终都是随处丢弃的,我平时见这个大院的卫生无人管理,于是自己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又志愿承担起搞该大院内的卫生这一艰巨的工作。于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从该岗位被抽调到用人单位治超场工作,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我的工作岗位又从用人单位治超场抽调回用人单位职工宿舍大院。从2023年12月至今,我又被用人单位抽调到ⅹⅹ高铁站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我始终认为,用人单位职工宿舍大院的卫生状况是恶劣的,我值班室隔离的所有房间内都成了杂物房,尤其是里面无限期地停放着数百辆废旧摩托车,挥发着异常的气味,房间外的地面,每天到处都是随风飘落的树叶,烟民们抽完的烟头随处丢弃,从楼上丢下的一包包生活垃圾里面连屎都有,臭气难闻;当然,用人单位治超场的卫生状况比之用人单位职工宿舍大院的卫生状况更加恶劣,对此问题,已有确凿事实证据,第三方机构也都于2023年1月23日,取证核实确认了,不由得谁说无就无的。现在的中心问题是:我与苯的接触是否符合较长时间密切接触?用人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在ⅹⅹx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史情况》表上,填我无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与事实不相符。同时,我每天24小时不分昼夜驻守在工作场所及其宿舍内,用人单位又在xⅹⅹ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史情况》表上,填我工作时间是8小时与我实际工作时间至少12小时的事实也不相符,并且他们还在该《职业史情况》表左下方用鄙劣手段,冒充我签名及按手指模。对此,我已向有关部门作了如实的反映。我从2023年5月开始就已接触苯这种对人体有危害的元素了。据有关的资料显示,生活垃圾中也有苯这种对人体有危害的元素,只要人体接触苯3个月以上即可致癌。事实上,我从2023年5月,入职于用人单位工作以来,就与苯有密切不可分割的联系了。我总计接触苯有多长时间呢?我这人如此舍小家为大家,不计个人得失,积极地投身与融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中,是否符合较长时间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呢?相信贵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会依法给予我作出正确的回答与鉴定。此致

敬礼!

补充说明人:xxⅹ

2023年ⅹ月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