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之前曾就“无证经营成品油,构成非法经营罪亦或是危险作业罪”写过一篇文章,在文章中作者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自己办案的亲身体会,认为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后,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将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应该以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鉴于对该罪名的认识,结合作者的办案经验,现将作者对该罪名的辩护思路梳理如下:

一、针对行为人的行为深入研判,主要针对经营物品的属性分析,是否符合定罪量刑的入罪标准,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罪将不会有牵扯,如果构成犯罪,只能是危险作业罪;

二、充分检索、以案说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作者还未发现关于危险作业罪的相应权威司法解释或文件,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相应的权威案例或者地方案例,还是能够为辩护工作提供一定的立论基础;

三、建立多途径沟通模式,与办案人员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密切沟通。诚然,人都有惯性思维,在对某一件事的处理上往往会形成“前有车后有辙”的思维方式,即类似情况以前就是这么处理的,现在还会这么处理;如果业务能力较强的办案人员可能会意识到法律修改等问题,但是很难保证每位办案人都能意识到该问题,所以密切沟通,强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争取得到办案人的认可;

四、书写专业的辩护意见,意见内容详实充分。律师辩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书写专业的辩护意见,而针对类案情况,辩护人需要从专业的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尤其是定性辩护,既离不开案件事实,也要充分释明法律的适用,同时需要辩护人提交相应的类案裁判,既做到理论基础扎实,又做到立论依据充分。

五、充分挖掘有利于行为人的从轻量刑情节,庭审时着重发表辩护意见。因危险作业罪刑期相对较短,且行为人若被羁押,根据司法实践很容易造成开庭时行为人已经被羁押较长时间,此时争取“实报实销”对当事人在量刑从轻是较为有利的,因此需要发掘所有对行为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在确定宣告刑时能够有条件做到“实报实销”。

最后,谨附作者办理案件的结果:

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办案

法院判决构成危险作业罪,量刑“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