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那么中国古代社会法定婚龄是怎么规定的呢?

商代以前的成婚年龄已不可考。到了周代,礼制规定了成婚年龄:男子20岁行冠礼(男子的成年仪式),30岁成家,“始理男事”;女子15岁行笄礼,“二十而嫁”,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到23岁才嫁。礼制上的规定与事实上的嫁娶年龄很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周代人的初婚年龄是很低的。

据有关的史籍记载,天子诸侯往往不到20岁就成婚了。如鲁桓公是大约18岁时结婚的,鲁襄公和鲁宣公结婚更早,大约十四五岁就已经结婚生子了。在士大夫阶层,也往往20岁左右就成婚了。据《孔子家语》载,孔子是19岁娶妻的。

有时,统治者为了人口的增殖,还强行规定不得晚婚。如春秋末年,越王勾践战败以后,为厉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复国计划,除了和将帅们带头多生育外,还规定凡男子20不娶,女子17不嫁的,要惩办其父母。正因为实际上的初婚年龄与周礼中规定的晚婚年龄相差很远,所以后来有人便将“三十而要,二十而嫁”理解为“三十不娶为鳏,二十不嫁则为过时”

为增加人口,中国封建社会在婚姻立法上都实行早婚。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基于生存与发展政策,都提倡早婚。这可以说是早婚的肇始。其后,各朝代都把人口增长作为社会繁荣的标志,历代帝王都提倡生育,提倡早婚。

汉初,由于长期战乱,人口减少,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下令“民产子”免除徭役两年(《汉书·高帝纪》)。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汉代还对生育规定了一些优待的政策。

自东汉末年董卓之乱,到晋灭三国中的吴,经过九十年的动荡,天下方得统一。可惜好景不长,晋武帝死后不久,统治阶级内部就发生变乱,黄河流域重新成为战场。战祸加上天灾,迫使百姓大量流亡,大批平民丧生于战火之中,战争还造成空前的大饥荒,甚至出现了人吃人的现象。社会大动乱引起经济萎缩、人口锐减。

面对上述情况,一些有识之士主张采取增殖人口的措施,统治阶级因此而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早婚政策。晋武帝泰始九年(公元273年)下诏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北魏为了鼓励百姓成婚早育,由皇帝下诏,以“礼有达式”为名,今男女“仲春奔会”,“男女失时者以礼会之”(《魏书·高祖纪》),所以,南北朝时期法定婚龄更趋提前。北魏皇族中,太子拓跋晃15岁生拓跋溶(文成帝),献文帝拓跋弘13岁生拓跋宏(孝文帝),可见婚育年龄之早。

北齐统治者还以严刑迫使百姓早婚。《北齐书·后主本纪》中曾有“女年二十已下、十四已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的条文。北周武帝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也诏今男年15,女年13,为嫁娶之期。

早婚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种普遍性的习俗。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都有早婚记录,社会各阶层,从上到下不同等级,大多数人都很早便已婚配。据统计,魏晋南北朝的帝王平均成婚年龄为十五岁,最早的在八岁时就已婚配,十三四岁成婚者最多。帝王后妃中,早婚也很多。南朝梁太后宗简皇后王氏八岁出嫁;南朝齐高昭刘皇后、南朝陈世祖沈皇后、陈后主张丽妃张丽华均为十岁出嫁;南朝宋前废帝何皇后十二岁出嫁;北魏平文皇后王氏、孝文昭皇后高氏,南朝宋明恭王皇后均为十三岁出嫁。在众多皇妃中,婚龄最大的十六岁,最小的八岁,平均年龄为十三岁。可见,此时期皇后皇帝早婚不是个别现象。

早婚不但在最高当权者,而且在将相大臣及上层社会中也颇为盛行。三国时,夏侯霸从妹年十三四岁时就被张飞娶为妻。孙吴郁林太守陆绩之女,年方十三,就嫁给同郡张白。西晋张宣子是并州豪族,他的女儿刚刚十四岁,便嫁给刘殷。南朝陈周弘正,年当十岁,河东裴子野就要求把女儿嫁予他为妻。

当时政府还以法律形式规定民众早婚。北齐政府规定,女子年龄在十四岁以上,必须嫁配,如果家长隐匿未嫁女子不报,被处死刑。北周建朝后,要求所有军民,男子十四,女子十三,都要及时嫁娶。这样,庶民也就普遍实行早婚,《晋书·烈女传》记载,皮京的妻子尤氏,十三岁就嫁给皮京,但未过一年,皮京就死了。如此早婚事例,不胜枚举,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时百姓的婚龄为男年十五六,女年十三四。

隋末唐初,连年混战,人口锐减。唐皇朝建立后,统治阶级也实行鼓励及时婚配的政策。唐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下“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诏令说:男子20以上,女子15以上未嫁娶的,都要由州县地方官员负责使他们以礼聘娶。因贫穷无力婚娶的,要由邻里亲近的富有之家资助成家。诏令还规定,当地行政长官如使婚姻及时,减少鳏寡人数,增加户口数,还能作为政绩而获得提升。这个诏令,对于唐初人口增殖,起了很大作用。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又将婚龄改为男15,女13以上听嫁娶。

同以往历代统治者一样,宋以后历代直至前清,法定婚龄都定得很低。宋初,社会经济尚处于凋敝之中,宋太祖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全国仅有编民3090504户,只相当于唐朝最高户数的1/3。为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巩固政权,朝廷采取了包括检括隐漏人口、增加朝廷在籍户口等在内的人口政策。对于男女婚龄,宋律沿袭唐律,谓“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南宋嘉定年间(公元1208—1224年),朝廷又将男女婚龄各自提高到16和14岁。南宋的这一婚龄规定,以后一直为明、清两代所采用,直至清末,才有变化。

(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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