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卖车遇纠纷,依法维权找验车帮方律。

大家好,我是方律师,一个擅长解决车辆买卖纠纷的律师。

上周,跟朋友们分享了一个黑心车商售卖泡水车又死鸭子嘴硬,一条路走到黑最终把作死自己的故事。看评论区里大家讨论得挺热乎,大家感兴趣,方律师就多聊聊。

昨天,一位车商朋友咨询了方律师一个问题,涉及的既不是我们常见的调表车,也不是什么事故车、火烧车、水泡车,而是一个不多见,但却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且听方律慢慢道来。

两个月前,这位车商朋友从同行那里收进来一辆准新宝马5系。收车时,同行告诉他,这车之前停老小区楼下时,被6楼掉下来的空调外机砸了,把车辆引擎盖给砸坏了。车商朋友听到这个,自然是认认真真仔仔细细查验了一番,未发现车身骨架受损(也就是说,不是国标规定的事故车)。虽然未查询到相关出险记录,但略有迟疑后他还是爽快地支付了全款,把车提走了,然后一顿整备,放在自己的车位上准备慢慢卖。

转眼间,两个月过去了,车子还没卖出去。车商朋友盯着这车,总感觉不对劲,但又说不上来为啥不对劲,就想到了同行给他说过的车子被空调砸过的事情,就更觉得这车看起来不对劲。于是,几经周折,竟然这位车商朋友联系到了这辆车曾经一任车主,并艰难地从车主口中获得了一个让他大吃一惊的信息:掉下来砸在车辆引擎盖上的,根本不是什么空调外机,而是一个从十几楼纵身跃下的人。

那个纵身跃下的人怎么样了,自然大家都清楚。

这种车,就是业内所称的“魂环二手车”——顾名思义,就是那些曾经出现过各种各样事故(并不是交通事故才叫事故),导致了车内或车外人员死亡的二手车!

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事故导致了车内或车外人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车身骨架变形,也并不必然能通过查询出险记录的方式排除,也就是说,仅仅靠验车,很可能是验不出来的。这也是前面那位车商朋友遇到的情况。

那么,加入说,一个车商看走了眼不幸入手了一辆“魂环车”并在知情后又隐瞒情况卖给了消费者,这个车商会不会退一赔三?或者说,如果一个车商,故意收了一辆“魂环车”然后隐瞒情况卖给了消费者,这个车商会不会退一赔三?

方律师给大家分享这样一个案例:

2023年9月,杭州的古先生来到当地某二手车市场选车,溜达溜达着,就看中了一辆吉普自由侠SUV。这辆车,里程短,仅有一次出险,出险金额只有1100元,车身骨架、发动机变速箱等大件都没问题——绝对是辆精品车。于是,跟车行老板阿金签订了合同,车行老板阿金在“卖方”处签字,古先生在“买方”处签字,然后古先生给阿金一次性支付了购车款12.5万元,当日提车过户,动作舒展麻利,一气呵成!

就这样,古先生的用车生活持续到了2023年8月。一次修车时,古先生得知,自己这车前保杠左端有过钣金,细心的古先生便托人打探了下具体情况。这一打探,把古先生吓一跳!

原来,早在2023年5月,也就是古先生入手这辆车之前4个月,这辆车曾出过一次事故,车主驾车时,不小心撞到了路边一个缓慢前行的轮椅。轮椅上的老太太一个趔趄摔了下去,脑袋磕地上了。没过两天,老太太没救治过来,不幸去世。

事情就这么个事情。你说这是大事故吧,前保杠磕那一下只修了千把块钱。可要说这是小事故吧,又确实有位老太太不幸在这场事故中遇难。你说呢?

知道了这个事,古先生不淡定了,车也不敢开了,找到当初卖他车的车行老板阿金要退车。

阿金说:“首先,我是真不知道这车出过这事儿。其次,这车啊,是我车商朋友晓龙放我这儿寄售的。我真没法退你钱,你得找晓龙去。”

原来还有这档子事。于是,古先生把阿金、晓龙和开发票的二手车市场一起告了,要求退一赔三!

庭上,晓龙说:

1.我就不是车商。2023年9月那会儿,车确实是我的车,但我一没车行,二没摊位,我收车主要是自己用的,有时也卖,所以我不是经营者,我是把车子放朋友阿金那里寄售,阿金收到钱以后转了我12.15万,阿金自己挣了3500元。

2.古先生是跟阿金签的合同,不是跟我晓龙签的,当初的交易过程我根本不清楚,古先生不应该找我。

3.什么叫事故车?国家标准是有规定的。这辆车,主体框架一点问题都没有,也没发生火烧水泡,前保杠那一点点问题对车辆的性能一点儿影响都没有,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

4.再说了,这辆车的维修保养记录和出险记录很正常,就一处磕碰修了千把块钱,没有给古先生造成什么损失。

所以,我就不该赔钱。

听晓龙这么说,“朋友”阿金不高兴了。要是你晓龙不承担责任,压力可不全在阿金头上了嘛。阿金说:

1.晓龙就是车商,法官你看,我这儿一堆证据……

2.车子是在2023年8月,也就是车子撞到老太太后,晓龙从原车主那里收来的,然后登记在他名下的。2023年9月晓龙把车放我这儿的时候,也没告诉我这车的问题。

二手车市场也说:晓龙就是车商,我这儿也有证据……

轮到原告古先生了。古先生说:

1.刚阿金和二手车市场都说了,也提供了证据,晓龙就是二手车商,就是经营者,本人不再赘述。

2.阿金是晓龙的代理人,晓龙虽然说交易时不在现场,但晓龙认可合同内容,合同就对晓龙产生约束力。

3.二手车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虽然车身骨架确实没问题,但对消费者而言已经属于重大事故了,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价格。甚至说,相比其他车体有损坏的情况,发生过死亡事故,对车辆价格的影响比一般那些车体有损坏的情况更大。

4.车子当时修了多少钱,和给我实际造成了什么损失,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讨论你晓龙有没有欺诈。

5.我已经联系到原车主了,原车主明确跟我说了,他当初撞到人以后把车卖给晓龙时,跟晓龙讲清楚车子发生过什么事故。你晓龙卖车时不说实话,就是在欺诈我。

各方当事人说完,证据提交完,法官说:

1.阿金不承担责任,应该由晓龙承担责任。

2.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晓龙为二手车经营者。

2.涉案车辆曾发生过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虽未造成车辆本身的重大损伤,但仍应归属于涉案车辆相关的重要信息,该信息将极大程度的影响原告的购买意愿及成交价格。晓龙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对于案涉车辆相关状况负有全面核查、检测的义务,其未能全面核查,且亦未告知原告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无法核查的事实,构成欺诈。

于是,判决:退一赔三!

古先生买到“魂环车”的故事讲完了。车商朋友们如果认真看完了这故事,应该会有以下体会:

1.二手车同行不见得总靠得住,坑同行的坏家伙大有人在。

2.知道是“魂环车”还隐瞒事实卖给消费者,是肯可能退一赔三的!

3.不要以为如果自己只是把车放同行那里寄卖,不出现在合同上,自己就不可能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当同行被告了,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怎么可能不把你捅出来?

4.二手车是特殊的商品,二手车经营者就应该对二手车的来源合法性、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手前进行全面核查!确实不能全面核查的,至少也应该告知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隐患和无法核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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