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达不到这个条件都是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

在传统的观念里,结婚一定要举办仪式的,参加了婚礼就会认为他们是夫妻了,可是在法律上是需要有结婚登记的,当代婚姻自由,彼此觉得双方愿意就可以步入婚姻生活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领取结婚证,事实婚姻该如何补办结婚登记呢?

首先来了解一下事实婚姻

国家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2月1日起,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都必须到婚姻登记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事实婚姻了,未领结婚证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结婚证的日期还是原来结婚登记的那一天,只是会在备注一栏打印好你们现在补领结婚证的时间。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在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民法典2023年就要实施了,那么实施之后补办需要哪些材料呢?

一、补办需提交证件材料

1、男女双方的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应持当地社区或乡镇证明);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补办登记的程序

1、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办结婚证条件的,准予登记。

补登记制度初衷是为了避免因客观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都划入同居关系的行列,而对结婚登记原则的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