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发展教育的今天,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更是重中之重。

未成年人的成长并不总是迎着朝阳,在一些看不见的角落,“恶之花”正肆意生长着。

不得不提的是,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经越发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重视。

最高检21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至2023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反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一、从案例中看未成年人杀人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等最为常见,在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也占有相当大比例,但是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也占有不小的比例。

未成年人受限于身体发育状况和认知因素,侵犯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一般较少出现于未成年人群体中,但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未成年人杀人更让人感到触目惊心甚至恐怖。

1、以案释法——郭某伤害案

02年出生的初中学生郭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被刑事拘留时年龄还不到十五周岁。

令人没想到的是,郭甲杀害之人是她的同胞弟弟郭乙。

在17年9月,郭甲玩手机被弟弟郭乙发现,因为担心郭乙将其玩手机的事情告诉父母,遭到父母的责骂,竟产生了杀害弟弟郭乙的想法。

当天夜里凌晨三点左右,郭甲趁着弟弟郭乙睡着,双手掐着弟弟的脖子想要让其窒息而亡,不料却被同床睡的妹妹郭丙发现,郭丙连忙阻止。

郭乙便立即挣脱,下床往门口跑时被郭甲拽回。

郭甲慌了怕制止不住郭乙,就拿起卧室里的一把菜刀朝着郭乙乱砍,将郭乙的头部砍伤。

郭甲仍未罢休,把倒地的郭乙拽到窗台下,狠狠将其头部撞击墙面,郭乙被撞晕了。

郭甲杀人心切,欲将郭乙丢到大门外的厕所粪坑,后因厕所粪坑洞口太小,遂拖着郭乙继续前行。终于走到一座桥上,郭甲将郭乙抛到桥下。

为了确定郭乙已经死亡,郭甲又下河将郭乙拖到河滩处确认是否死亡,在确认死亡后,郭甲将郭乙的尸体用沙土掩埋,并在上面放置一辆废弃儿童玩具车掩盖。

郭甲作案返回家中后,与妹妹郭丙一起清理了犯罪现场的血迹,并将郭乙的用品丢弃伪造其去上学的假象。

2、“小恶魔”的案件分析

对于未成年人杀人,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着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按照年龄进行划分。

(1)未满十四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案件发生时,郭甲仍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符合刑法中关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郭甲对郭乙的追砍、抛弃以及用沙子掩埋等行为可以确定郭甲有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在主观条件上,郭甲明确想要杀害弟弟郭乙,而且是直接故意的态度。

从客体上看,郭甲实际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

所以,郭甲犯罪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是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

二、年纪小,手段狠,这背后意味着什么?

1、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杀人犯罪的保护

未成年人因其年龄的特殊性,定罪量刑时要综合考虑各个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与教育脱离不开关系,有些孩子没有家长和学校的好好引导,不明白社会的基本规则制度,甚至接受到了很多错误的引导。

还有些是缺乏关心和爱护,性格扭曲,智力不正常等,总之未成年人年龄和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要求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有些苛刻。

另外,未成年年纪过小,在孩童时期便犯罪入狱,不仅不一定能起到惩罚犯罪人打击犯罪的目的,反而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出狱后错过了成长的关键时期,过于影响其以后的道路。

完全按照基本的刑法规定来定罪量刑,没有一丝变通,或许会适得其反。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处理案件。

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并且还要考虑是否初犯,是否悔过等。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也不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案件中,郭甲杀害郭乙的行为极其的残忍恶劣,是什么让郭甲对郭乙如此之恨呢?

原来是在其成长过程中,其弟多次将郭甲玩手机之事告诉母亲,母亲因为她玩手机之事殴打过她三四次,郭甲怀恨在心,且母亲动辄殴打的暴力行为也给郭甲做了错误示范,最终才酿成了如此的悲剧。

案件审判中,考虑到郭甲是初犯,具有悔过和坦白情节,虽然造成了恶劣的后果,手段情节都非常的恶劣,根据刑法的规定也应当从轻处罚。

2、是否应该对未成年人重判?

故意杀人罪量刑规则具有模糊性,本罪的法定刑由重到轻,一般情况下直接适用死刑,导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判定存在一定的盲区和不够标准的情况,同类案件之间存在偏差。

所以可以考虑调整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定刑顺序,明确未成年人犯罪人的量刑标准。

三、结语

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重要的是其社会交往能力不足。

未成年人能够辨认是非善恶、控制身体活动,并不意味着其能够妥善地处理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矛盾,遇到矛盾要么有样学样地反击,要么忍气吞声产生巨大的心理问题。

犯罪行为的产生,更多是因为不良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不能由其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比如留守儿童就由于长期缺少亲情和监护,很容易出现心理健康和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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