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绥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之一条 根据 *** 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 *** 《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 *** 或其授权机构授权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及企业商标、商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授权经营后,企业即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财产的权力,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未经授权的,不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第五条 授权经营后,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目的是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企业依法处置资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产权变动、增减和处理行为。主要包括:

(一)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联营、合并、兼并;

(二)用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

(三)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用国有资产出租、 *** 、抵押、担保;

(五)关停、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六)闲置、淘汰资产的处置;

(七)需要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其他资产。第八条 国有资产发生下列行为,不冲减国有资产总资本金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处置,不再办理报批手续:

(一)按国家规定已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国家统一规定淘汰、报废、调整产业结构等因素造成减少国有资本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但需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入股、联营或与外商合资合作;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 *** 。第九条 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其国有资产单独列账,性质不变,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合并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并、经归口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形时,企业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

(二)企业兼并或合并;

(三)产权与资产拍卖;

(四)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或有偿 *** 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指原值数,下同)以上者;

(五)企业关闭、解散、破产;

(六)国有资产产权 *** 、出售给非国有单位;

(七)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给外国公司。发生上列情形之七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 *** 批准。第十一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组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依法进行评估而处置国有资产的视同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 *** 批准。第十三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用于企业更新改造、扩大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拍卖、出售企业的产权 *** 收入,关停、解散企业和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的剩余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提供评估、清算、交易等一系列服务,为资产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资产处置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奖励。资产处置工作做得不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 *** 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 *** 、有偿 *** 、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 *** 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1-2]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 *** 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 *** 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 *** 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1-2]

第三章 无偿 ***

第十四条 无偿 *** 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 *** 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 *** 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 *** 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1-2]

第四章 有偿 *** 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 *** 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 *** 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有偿 *** 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 *** 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 *** 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 *** 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 *** 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 *** 方式处置的,应提供 *** 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 *** 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 *** 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 *** 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 *** 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 *** 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1-2]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1-2]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 *** 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 *** 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家资产以有偿 *** 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中国人民 *** 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 *** 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申报日期:年 月 日金额单位:

资 产

名 称

型号

规格

计量

单位

购入建

造日期

价值 处置

形式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帐面

原值已折

旧额评估

价值

(公章)合计

单位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处(室)负责人:制表人:

附件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国资事发[****]**号

*****

你单位****号文关于《************》已收到。经审核,同意对所报资产进行处置,请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号)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事宜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核准处置资产清单附后。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签章)

年月日

抄:单位主管部门

附:

核准处置资产清单

号资产名称

帐面原值

(元)评估底价

(元) 处置形式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