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安置两人,一方擅自处理

据报道,北京宣武法院审理了一起拆迁引发的遗产纠纷。

死者老郭生前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约定回迁房中安置老郭及其外孙小马两人,小马对两居室中的一个房间享有居住权。

但后来老郭又进行了遗嘱公证,将其所有的这两居室留给其孙子小郭。同年,老郭去世。之后,小郭持老郭生前的公正遗嘱,房屋产权人变更申请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将原产权人老郭的名字变更为他的名字,之后小郭取得了该房所有权证。

小马认为小郭并非被拆迁人或共居人,无权购买安置小马和其外公的两居室楼房。因此小马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郭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小郭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无效,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与自己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

而小郭认为老郭是房子唯一的合法产权人,他自己则是合法的受赠人,法院应驳回小马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确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郭的行为无效,但没有支持小马的其他请求。

处分权受限制,遗嘱不能随心所欲

这个案例的关键问题就是小马作为被安置对象,安置用房的处分,必须征得他的同意。老郭虽然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但他代表了自己和小马两个人的利益,因此不能把属于小马利益的部分进行处分。

最终法院是各打50大板,最后的解决恐怕还是要通过小郭和小马的协商,两个人共同享有房屋权利,否则根据法院的判决,谁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受到限制的处分权还有:

1.被抵押的财产,例如抵押房地产、抵押车辆等,抵押权不受继承影响;

2.已经出租的房产,不可以单方面的终止租赁收回房产;

3.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可以将整个财产进行处分;

4.公司股份,如果按照公司章程不得继承的,则不可以继承;

5.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立遗嘱继承;

6.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单,未经修改的,保险金不能继承;

7. 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应根据抚恤对象进行发放,不能继承;

8.已经签署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应当按协议执行;

9.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享有的部分不得继承;

10.没有保留胎儿、残疾继承人、未成年子女遗产份额的无效。

在某些情况下,立遗嘱要事先征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或者遵守法律进行处理,否则这份遗嘱的内容无法保证能够执行。

一个人要是未经允许,拿了别人的东西那叫“偷”,一个人,要是把别人的东西送人那叫“侵权”,要是很不巧,他不但把别人的东西送人,而且是立遗嘱把别人的东西送人那叫“无效”。

所以说,无论是生前还是身后,侵权都是不可以的,处分别人财产更是不可以的。

所以说,在一份遗嘱里面声明自己可以把这些东西送人,声明自己有权处分这些财产,那是相当必要的。

处分权声明的一般写法

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声明自己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以订立本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不存在无权处分财产的事由。

例如:我声明我有权独立处分本遗嘱中的所有财产,有权订立本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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