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债务人不还款,十分令人头疼。一些债务人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所负债务,由此给债权人造成巨大损失。特别是在金融诉讼案件中,经常出现金融机构诉讼后,在漫长的立案、开庭审理和下达判决书的时期内,债务人早已闻风而动,成功地转移、藏匿乃至处置了资产,金融机构所申请执行的判决书只能是一张“法律白条”。能否在追偿债权过程中,缩短法院对债权人的确权而较快地进入执行程序呢?对此,债权追偿,“支付令”可以帮债权人掌握主动,占取先机。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二、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实践中,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例十分常见,例如:

艾某于2023年11月6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梁某因承建某公司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的综合楼土建工程,资金不足,先后于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还款期限分别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8日、2023年12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30万元。故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梁某支付借款3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梁某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艾某借款本金30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债务人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裁定终结支付令程序,则支付令失效,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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