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自用房产如何计算房产税

问:我单位购进一处仓储用地,土地面积是1万平方米,支付土地价款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我单位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处仓库自用,实际占地面积是0.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是0.45万平方米,造价135万,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请问我单位应如何计算缴纳该仓库的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你单位取得的仓储用地宗地容积率=仓库建筑面积/土地面积=0.45/1=0.45<0.5,应按照仓库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0.45×2/1×1000=900万元,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房价+地价=135+900=1035万元。因此,你单位应依照房产原值1035万元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后,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额。具体减除幅度,按你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