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检察院就市法院提请的有关判处实刑罪犯冯某、刘某交付执行前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了公开听证。这是该院在今年6月印发《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的工作办法》后,对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的首例公开听证。

本次公开听证,该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关代表以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并有该院检察技术人员列席。

听证会现场,承办案件的刑事执行检察官秦昌林就所涉案件的基本情况、市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介绍,该院检察技术人员就罪犯病情检查情况进行了专业说明。

“法律是有温度的,若这两人病情确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我认为同意对两人暂予监外执行是司法温度的体现。”人民监督员伍侦波说到。

“我第一次参加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的听证会,感觉到了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办理的合法性、严格性,我认为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人权保障的体现,只要实体、程序合法,就应该同意暂予监外执行。”人民监督员邓湖湘这样认为。

“除了符合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外,希望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也要重视对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拟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社会关系、病情复查可行性以及后续的社区矫正监管问题引起重视。”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牟书琴从社区矫正监管落实角度谈了她的看法。

参与听证人员重点围绕听证案件所涉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罪犯所患疾病情况及社区矫正监管等方面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展开了讨论,发表了意见建议。

“基层检察院对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同级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必须要严格依法审查,这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温度的双重体现。”检察官秦昌林表示,该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公开听证审查的情况依法做出最终决定。(孙海燕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