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无条件排他,这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从婚姻感情还是婚内财产来说,这些有关于婚姻的内容都不可能与他人共享。如果与他人共享婚姻感情,那么便会产生极大的矛盾;如果与他人共享财富,那么就会阻碍家庭的发展。

在婚姻共同财产领域,我国社会上长期存在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众所周知,我国《民法典》赋予非婚生子与正常婚生子一样的权利,并排除歧视非婚生子的行为。虽然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非婚生子的权利,却在实践中经常和原配财产权利产生冲突。

那么,当伴侣遇到这类情况时,该如何保证自己权利?同居关系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我国法律中有哪些可以改善的地方呢?关于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其中,“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指的并不是这一非法关系中的已婚人士,而是没有负担照顾、抚养义务的一方。举个例子,假如甲(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在非婚生子出生后,甲就直接抱走抚养,那么其母亲需要给予甲抚养费。

不过,其实这类案例为少数,更多地情况是,甲在非婚生子出生后对母子不闻不问,或者借助给予非婚生子抚养费为名义,转移大量婚内财产。前一种情况中,不当关系里的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要抚养费的请求,而法院也会依法支持;但在后一种情况中,原配是否能要求返还抚养费,却成为诉讼的难点。

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抚养费的界限到底在哪里?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司法解释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仅就抚养费问题做出过解释。那么结合我国法律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也就和婚生子女保持同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从上述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抚养费根据个人收入来确定。这样的规定也符合法理,因为个人收入不仅是婚姻共同财产,而且也隶属于个人支配。至于自己对于收入的支配权和伴侣对于共同财产的支配权究竟谁处于上风,主要得看支配财产究竟是什么用途。

如果已婚人士将自己的收入用于日常开销,那么无可厚非的,这笔支出符合婚姻生活的需要,不会与伴侣支配财产的权利产生冲突。然而,若是用于非婚生子女身上,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原配配偶之间无血缘关系,因此配偶没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已婚人士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开销,已经超过了与原配伴侣生活的负担能力,又或者已婚人士拿配偶的财产抚养非婚生子女,法律会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背叛婚姻者需要给予的抚养费,都不会高于家庭开支,毕竟法条中已经规定,抚养费的比例不可以超过总收入的一半。然而,有的背叛婚姻者会偷偷抚养非婚生子女,直到伴侣发现以后,其财产几乎已经无法追回。

更引人争议的是,在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抚养、离婚可分割财产的交叉问题时,原配配偶的财产权通常难以得到保护。例如,章先生与李女士原本是夫妻,结果章先生在婚内与第三方女性保持非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小章。现在李女士发现了真相后要求离婚,法院查明章先生名下财产总共为200万元,而李女士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和积蓄。

假如章先生、李女士离婚,章先生同时需要负担小章的抚养费,(按照均分来分配夫妻财产)那么如果先计算抚养费、后分割财产,章先生需要给付小章40万元抚养费,李女士在离婚时能够分配的财产是80万元。

假如按照先分割财产、后计算抚养费的方式来计算,那么李女士离婚时能分配的财产是100万元。很显然,按照后面这种方式,能够切实保障原配李女士在婚内的财产权,而真正负担经济损失的人是过错方章先生。然而,大多数司法判例却会以前面这种方式来分配财产,变相的将婚姻过错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原配方。

尽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婚内财产保障同等重要,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已经违背了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理念和原则。因此,如果想要改善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用切实的法律法条来规范,而不是依靠自由裁量权来解决。

(文章《案例分析:同居关系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