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善意占有人将占有物无偿赠与善意第三人后,确实就不需要对权利人承担责任了。

一、占有物因“善意占有人将占有物无偿赠与善意第三人”而“灭失”。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指出:“灭失是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占有人来说不复存在,不能向权利人返还,包括物的实体消灭、丧失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还。”

二、占有物因“善意占有人将占有物无偿赠与善意第三人”而灭失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人“未获利益”。因为占有物“灭失”的方式是“赠与”,所以善意占有人不能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助金”利益。又因为赠与是“无偿”的,所以善意占有人也没有从善意第三人处获得利益。

三、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在占有物毁损、灭失后,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以“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助金等”利益为限。

四、“善意占有人将占有物无偿赠与善意第三人”,虽然使占有物“灭失”了,但并未因此“灭失”而获得利益,所以,不需要对权利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也明确指出:“善意占有人将占有物赠与善意第三人,未获得利益,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权威解释,民法典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理由的。

一、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其对被占有物的使用被规定为占有人的权利。法律应当考虑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但也应当考虑减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以贯彻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

二、善意占有人因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不能预见需对他人负有责任。因此,在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以善意占有人所受利益为限,而不是根据物的权利人所受损失,对权利人承担责任。

再次,善意占有人将占有物无偿赠与善意第三人后,权利人也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这是因为善意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占有物的,其对占有物的所有权受法律更强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等,并无力量与之抗衡。

结论。权利人应当妥善照顾好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一旦被善意占有人占有,应当及时依法维权,不能因为占有人的占有是善意的而心存侥幸,以避免对占有物的合法权利因合法事由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