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槐城律师接到客户单位的咨询,涉及到行政复议答复。

是一件什么事呢?

客户单位发布了一条《通告》要求在区域内违法用海养殖的养殖户限期搬离,否则将强制清理。

为此,引来了部分养殖户的不满,认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遂向客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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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体行政行为

才具有可复议性

槐城律师接到咨询后,首先帮助客户分析申请人申请事项“不服发布《通告》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结合相关《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了结论–被申请人发布通告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

被申请人发布《清理区域违法养殖用海项目养殖物的通告》,通告区域内违法养殖户在限定时间之前清退,对于没有在限期内清退的,将责成相关部门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强制停止违法养殖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法养殖户自负。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是复议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即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归纳起来,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权益受到实际影响,三是,既然权益受到实际影响,那肯定是一个相对一方。

用这三个条件衡量被申请人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在区域内的违法用海养殖户,该通告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具有发布相对主体的不确定性,并没有对特定主体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

所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发布通告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以及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均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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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可复议性

就一定要撤销吗

被申请人发布的《通告》即使具有复议性,也不必须撤销。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客户单位系《通告》的发布机关,并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由相关主管机关执行,被申请人作出《通告》不存在行政相对人。

因此,目前并不涉及申请人所称的程序性违法。故《通告》即使具备复议性,也不属于法定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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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申请行政复议常见的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就需要注意的事项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应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系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比如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市政府。

2、申请复议应当申请哪些内容?申请复议必须是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给我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侵害到了我的权益。

3、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答复的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