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法财产执行规定》等的规定,可以没收财产的范围是:(1)限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包括被执行人家属的财产;(2)限于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对现有财产实行一次性没收,不包括被执行人服刑期间或是刑满释放后所取得的财产;(3)限于生效刑事裁判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原则上不包括生效刑事裁判未明确的具体财务或者金额;(4)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里的“必需的生活执行规定》的规定,“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掌握。

2.没收财产刑中可以没收的财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储蓄、房屋、汽车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4)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7)公民依法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8)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9)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确定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之后,如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发生进行分割。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以不损害财产的效用为原则,采取折价、拍卖、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