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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代表着公安机关已经结束了案子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交给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一时间将案子移送具体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该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相关具体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是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用提起公诉的案子,一概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根据本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觉得需用补充核实的,应该退还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需时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用留置措施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先于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做出是不是逮捕、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别具体情况下,决定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用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是否一定会提起公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不一定会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2、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人民检察院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做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调查权集中在一些既存的证据以及公开信息上。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权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权限,即有限的权利,一为权利,二为限制,这两点,律师自己需要非常清楚,才能在执业的过程中,既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不自己触犯法律设置的红线。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律师的权限有误解,实践中最常见的误解有二:一是律师无用论,二是律师万能论。这两类误解一方面会对律师执业造成困扰或阻碍,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当事人和家属的心态失衡。

用更简单的话来说,家属想请律师往往是因为知道律师和自己的权限有区别,

但家属不想请律师有时是因为知道律师和公检法的权限有区别.

还是来看看刑事案件各阶段(以截止到一审的三阶段为例)公检法、律师、当事人和家属分别有哪些权利吧。没有对比就没有真相,这张表格可以很直观地显示出律师有没有用,作用可以到哪里。

从这张表格中可以看出,律师能做的事情是很多的,基本上每个阶段都是10+的权利,而这些只是律师辩护权中的“大项”,还有一些对于具体事项的申请权(“小项”)没有列出。所以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遇到刑事案件,倾向于请律师,是很正常的,因为律师确实可以做到很多他们自己做不到的事。

但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人遇到刑事案件,喜欢“找关系”的。这种情况倒也不是那么不能理解的,因为大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律师的辩护权虽然“包罗万象”,具体的权利的看上去数量还比公检法的权利要多,但律师的辩护权说到底只是建议权,而不是决定权。

辩护,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全方位实施各种各样的建议权,最终影响决定权的行为。

对于刑事案件分为5个流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而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意味着什么?刑事案件的全部流程是什么?刑事案件,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对于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而言,大体包括

(1)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审查起诉阶段: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自己向被告方调查取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律师向控方调查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5)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权: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6)变更强制措施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3 日以内作出决定;

(7)上诉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救济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9)提出意见权

(1)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提出要求应当听取其意见;

(2)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代理人意见;

(3)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4)侦查终结——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

(5)最高院复核死刑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6)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7)二审不开庭审理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10)获通知权

《刑诉法》第 160 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能提供哪些关键服务?

刑事犯罪,许多人习惯“找熟人”,其实无论是与办案机关交流还是会见被羁押人员“熟人”是解决不了的。辩护律师能提供诸多服务才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需要的。为简化表述,下文的嫌疑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1、会见嫌疑人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是律师最基本的权利。接受委托后,律师可以凭“三证”即律师证、授权书、会见函直接去看守所与嫌疑人见面。虽然有些看守所在辩护律师首次会见时要求提供委托人与嫌疑人亲属关系证明,但这并不妨碍辩护律师可以直接与嫌疑人见面。只有与嫌疑人见面,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是各种非律师的“熟人”所无法直接提供的服务。辩护律师应当养成与嫌疑人见面后让其在委托书上签字打指模的习惯,便于提供下一步法律服务。

2、了解基本案情

辩护律师在向嫌疑人表明身份后,应当立即询问嫌疑人了解涉案基本情况。辩护律师的询问与侦查人员的询问“方向性”正好相反,他们不是试图找出嫌疑人如何有罪或重罪,而是找出嫌疑人如何无罪或者轻罪。向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也是给了嫌疑人一个“可以安全说话”的机会。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极为小心,内心藏了许多话不知当讲不当讲,而对律师就没有这么多顾忌,可以如实相告。能够打开嫌疑人的心扉,让其“不吐不快”,这是辩护律师心理作用的关键。

3、提供法律咨询

辩护律师了解了嫌疑人的基本案情,就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辩护律师当然不能教嫌疑人“撒谎”而是要求他们“实事求是”,不要隐瞒也不要背黑锅。许多无罪案件,经验丰富辩护律师询问了嫌疑人一次就能得出“关键证据缺乏”的结论。大量无罪案件争取“不批捕”,就是在这一问一答之间。即使嫌疑人有罪,他们通过辩护律师的法律咨询知道自己涉案罪行可能存在的刑期也是“明白消费”。

4、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

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后,一方面向委托人简要汇报会见情况,另一方面则应该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争取与办案人员面谈。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一则是明确告知办案机关本案有辩护律师介入,提醒办案机关规范取证;二则是向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尽可能从办案人员那里“导”出与本案有关的重要内容。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见面,也应该是一次“实地侦察”过程。如果能与办案人员共同探讨本案疑点,则对此后的辩护大有帮助。

5、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

许多辩护律师喜欢把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与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综合在一起“省事”,我的意见是简单案件可以“合二为一”,重大疑难案件还是需要“一分为二”。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将基本案情、难点与重点、法律分析、律师意见完整分析给办案人员,及时帮助办案人员“做助手”整理材料,也是帮助嫌疑人理清案件脉络。我喜欢在法律意见书中列明本案的难点与重点,然后围绕难点与重点作出分析,本案基本上清楚了一半。法律意见书能说服办案机关当然更好,不能说服办案机关也是对他们的提醒与帮助,更是为辩护律师最终辩护提供前期准备。

6、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不少“熟人”或“地摊律师”喜欢用“办理取保候审”赢得委托人青睐,其实辩护律师可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而无需拿“办理取保候审”作为“卖点”。我曾去某派出所办理周某贩卖毒品案件,我向办案民警提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要求予以释放。在离开路上接到警察电话让我准备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我拍档问我咋回事,我说警察也意识到本案不构成犯罪不可能批捕,这才主动建议我们办理取保候审。其实许多取保候审是律师尊重办案机关的结果,案件本身达不到批准逮捕的条件。记得前年我先后办理了7桩不予批准逮捕,有警察就直言不讳,有的是我的本事发现他们办案漏洞,有的是我运气好他们其实也知道不会批准逮捕。无论是有本事还是运气好,“世上没有考场外的举人”,我们只有去争取一下才有可能获得好运气。

7、协助办案机关查明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

辩护律师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义务,但辩护律师有证明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职责。对于一切可能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都应该去积极取证,需要取证而“绝不取证”的辩护律师是不称职的。当然,对于可能让辩护律师遭受伪证罪不白之冤的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或者让家属带着证人去办案机关做笔录。开庭时,我习惯将一切对嫌疑人不利的言词证据证人申请到庭,律师的“当庭询问”往往能够协助法庭查明证人表述哪些是直接感知哪些是猜测。辩护律师严格履职,也是帮助办案机关减少冤假错案。

8、与办案机关交流案件看法

许多辩护律师认为“开完庭”只需要“等判决结果”就行了,其实辩护律师需要制作好辩护词与办案机关“庭后交流”。我年前曾在河源代理谢某被控组织卖淫罪一案,我坚持无罪辩护结果法院久拖不决。我干脆与办案法官面谈,问能否尽快作出判决。主审法官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先问能够无罪判决,毕竟存在证据硬伤,法官说不能,无罪判决意味着错案,检察院必然抗诉;我再问能否判处缓刑,法官说缓刑需要审判委员会决定,组织卖淫罪起刑点5年太难;我最后问能否判一年,法官问一年多能否接受?我的意见是尊重嫌疑人意见。嫌疑人接受一年多刑期,本案避免了法官麻烦。后来法院补充两次开庭,改变罪名判决一年多有期徒刑,嫌疑人不上诉告终。曾有法官直言不讳告诉我,法官与律师之间没有非法交往反而更能作出很轻的判决,因为这些案件律师辩护有力、法官说理清楚,经得起调查。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能够给嫌疑人至少提供以上8种关键服务。那些寄希望于找“熟人”的家属,你的“熟人”能够提供上述服务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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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普法、明事理法务咨询中心,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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