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当事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一时陷入僵局,怎么办?近日,蓝山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对犯罪嫌疑人廖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2年10月,犯罪嫌疑人廖某在集市贩鱼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廖某某产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将被害人推倒致其右手无名指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件承办人在该案审查逮捕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并无积怨,系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致使和解协议暂时无法达成。

为此案件承办人对该案进行再次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为弥合双方分歧,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积极做好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全市首例!蓝山县人民检察院率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向当事人讲解赔偿金提存制度的内容和作用,经沟通双方均同意适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此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后,该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家属依法向蓝山县司法局公证处专用账号提存6万元赔偿保证金。

考虑到案件实际,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廖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2023年2月,永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全省首创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制度印发后,蓝山县检察院第一时间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传达学习,并及时向县委汇报,争取重视支持。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共识,并在县公证处开设“提存公证专用账号”,联合制定操作实施细则。

据悉,该案系全市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通过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为该案最终达成刑事和解奠定了基础,既有利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市域社会治理,又贯彻落实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于提存制度】

“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的办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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