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一直以来都是刑事案件的救命稻草,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都把他当成了减轻刑罚甚至免除刑罚的重要法宝,刑事和解真的有这么大的能量么,法院判决的时候一定会认可么,这个还真不一定,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

的确,对于刑事和解,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起到减轻刑罚的效果,例如在广东省,省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达成和解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总可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程度,受害人的意见等情况,在基准刑罚的基础上减轻百分之40以下的处罚刑事案件和解后,法院是否一定认可,这个力度是非常大的,十年的有期徒刑,等于是打六折,六年就可以出来了,监狱的日子可比不得外面,能少一天那都是很难得的,所以说对犯罪分子来说和解的确是非常有效的一个减刑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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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是,对于刑事和解,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真的都认可么,这个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因为对于刑事和解,这个概念法律的规定和大家的理解还有所不同,大家所理解的刑事和解一般都是谅解,其实在刑法上规定的刑事和解是针对特定案件的一种人性化的处罚方式,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刑事和解来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除了这些特定案件,其他案件是不行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刑事和解只有两种情况,第一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害财产类的犯罪,也就是说是轻微的犯罪,第二类是除了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类犯罪,总结以下就是轻微犯罪和过失犯罪,除了渎职罪,因为这些犯罪和解后对案件的处理有利,对当事人双方也有利,说大了对社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和解的案件和解协议是有效的,法院也是认的,法律规定不能可解的,法院是不认的,比如说渎职罪,因渎职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然后家属找受害人出具了和解协议,这对犯罪分子来说是不能作为量刑考量的,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就是那些暴力犯罪,强奸杀人等,这些犯罪肯定不是过失犯罪,和解后对社会来说也没啥益处,所以这类案件也是不符合和解的规定的。

当然,即使符合和解规定的案件,和解后也只是对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并不是说和解了就能够不坐牢了,所以说,在和解的时候,这个家属一定要弄清楚,千万不能盲目的进行和解,也不能没有底线的和解,受害人要啥给啥,要多少给多少,这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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