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在村集体手中,但是宅基地的功能性作用,终究还是体现在农民手中的使用权和资格权上。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事情。

不过,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民习以为常的宅基地“父传子”模式,不再是唯一的继承方式。而且,以往被严格限制的宅基地买卖,在政策层面,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松动。

其实,宅基地所承载的作用,不仅仅是保障农民的现实居住,它更是农村文化以及农耕需求的现实载体。因此,在宅基地的改革过程中,无论是“一户多宅”也好,还是宅基地标准面积也好,对农民利益的保护都应该放在首位。

按理说,“子承父业”并没有错,但是在现实中,还存在以下血缘与继承“脱钩”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当儿子到了而立之年,农民大多都会耗费近半生的积蓄,为儿子翻建新房,以备后期的相亲、结婚之用。可是,如果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农村家庭,那么在宅基地的继承上还有新的方式,即由女婿进行继承。关于这一点,《民法典》已经做出规定,只要女婿赡养岳父母,就可以作为地上农房的第一继承人,并通过“地随房走”,变相继承宅基地。

与此同时,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将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划归到了农民手中,并进行确权颁证。只要有这个证书存在,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实际拥有者,就有权决定继承宅基地的对象。比如,农村的孤寡老人,如果有朋友、远亲或者其他群体为其养老送终,那么这位老人就可以通过资产遗赠的方式,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赠送给照顾自己的人。待老人去世,协议自动生效。

为了更好地让宅基地体现出价值,国家对宅基地的继承和买卖政策“放松”了,对应的主要措施如下。

在此前,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可确权颁证。这一措施,可以说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只允许本村内部成员享有”这一规定的适当“放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户口迁出农村子女的财产权益。不过,该群体继承的这份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完整,无权翻建房屋。

除此以外,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中,国家明确表示,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这一措施的现实表现形式,就是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出租,让城乡居民共同开发宅基地。而随着这种宅基地变相买卖的“放松”,农民和市民都能获益。

总的来说,宅基地管理政策的适当“放松”,对于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而言,有非常好的作用。而考虑到未来宅基地在乡村振兴中,将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建议农民以及后代一定要重视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抓紧时间尽快翻建房屋并保证宅基地的空闲时候不超过两年,否则宅基地不仅无法单独继承,而且对应的空闲宅基地也会被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