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雷是某名牌大学大四学生,在校期间与学校、A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李雷毕业后到A公司工作,如果李雷不到A公司工作,将视为违约,赔偿A公司3万元的违约金。最近,李雷考上家乡的公务员,开始纠结起来,去A公司工作吧,将失去铁饭碗的机会;不去A公司工作,可能会面临3万元的赔偿,3万元会使本不富裕的李雷家雪上加霜。这种情况,不去A公司工作,是否需要赔偿A公司违约金呢?

答案是肯定的,需要赔偿A公司3万元的违约金。因为李雷、学校与A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属于当事人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如果李雷不去A公司上班,将属于《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就没有既不需要赔偿,又能当公务员的两全其美的办法吗?这里,我教你一招。

如果李雷到A公司上班,一般都会有试用期,且李雷和A公司将成为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李雷可以先到A公司上班,上班后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这时再解除合同就不属于违约了,也不用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后,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去当公务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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