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公告期为三个月。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承担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三、宣告死亡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2.婚姻关系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3.个人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开始。

4.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实际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竞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六“亡者归来”怎么办?

1.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宣告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有权请求遗产继承人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