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有什么后果?

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需要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上的内容,则会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也有法定的程序,有的赋予了行政机关自主决定执行的权利,而有的则要求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做出强制执行的判决。如果行政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什么后果呢?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2023)最高法行申600号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莫先生向第三人购买了一处土地,也已经经过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在该土地上有另外第三人建设的违法建筑。市政府经过调查,确认了该建筑是违法建筑,对于该违法建筑,虽然市政府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是没有进行强制拆除,于是,莫先生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的职责,交付土地。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是1987年才被认定为违建的,根据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条例》,本案中对于违章占地等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也不起诉的,应该由城市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应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案涉房屋是否违法重新处理,在城乡规划部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视情况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城市规划条例》已经失效了,但是人民法院的该判决的作出时间是2023年。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应该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未申请,并且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则应该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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