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贷款罪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最新法律规定,骗取银行贷款属于贷款诈骗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都属于贷款诈骗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1、主体要件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2、主观要件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怎么认定高利转贷罪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换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的事项是: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4、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5、本罪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 说到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其实主要还是要从构成要件入手分析。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 法规 ,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 贷款利率 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而按照规定,能够构成此罪的其实也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借款人。

骗取贷款罪最新司法解释

本条第一款是个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对于个人犯本罪的处罚,本条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规定了两档处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将金融机构信贷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非金融系统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包括金融系统本身办的一些所谓三产企业、单位。

一、骗取贷款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已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个人。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转贷牟利的行为。本条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是指编造虚假理由,将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本条所说的“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率。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4、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骗取贷款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

4、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

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行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一,银行转贷,一般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如果想卖掉贷款所购房屋,但因贷款没还完拿不到房产证卖不了时,可与买家共同到银行办理“贷转贷”业务,把贷款者名下的贷款转到已向交付了首付款的买家名下。这一过程即为银行转贷。

二,贷是指金融机构吸收了存款后再贷给企业。转贷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否则可能会构成犯罪。办理住房贷款的“转贷”业务的过程是:提出申请,房产评估,银行审批,签署合同,注销原抵押,交易过户,抵押备案,发放贷款。

三,如果您的房产抵押尚未办理,则首先要与开发商(担保人)进行协商,由开发商为受让方提供新的担保,同时要与贷款银行协商,否则开发商将免除担保责任,而贷款银行也会因此而拒绝为您转贷。因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而购房人一般购买的都是期房,在办理购房和贷款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四,因此个人购房贷款一般都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贷款”的形式,即在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为贷款人(购房人)提供担保,待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开发商担保终止,购房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如果所购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您则无需与开发商协商,在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后即可进行“转贷”。

五,“转贷”经常会涉及到“高利转贷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如何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

一、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结果犯,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通过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行为形成了数额较大的获利结果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必须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转贷行为没有获利或获利数额较小,乃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认定本罪还应该注意与民间借贷高利转贷行为的界限。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关系借贷农村经济组织的资金或以生活困难名义筹借亲朋好友的资金,然后高利转贷他人坐收渔翁之利,这种高利转贷行为的确加重了使用者负担,但并未违反国家的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民间高利贷款行为,在无法律明文规定以前,应以民事关系处理为妥。二、如何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均表现为从金融机构取得信用贷金用于非法用途。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资金市场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以种种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后者采取《刑法》第193条规定的5种诈骗贷款的方式之一—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若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刑法》第193条规定的5种诈骗贷款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行为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息差,至于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则按期本息归还,这种行为应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因为该行为从主观上、客观上完全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