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县煤矿资源丰富,采矿业是当地的重要产业。为保障采矿企业安全规范生产,当地政府专门聘用了一批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管煤矿生产作业情况,周某便是其中之一。2023年,经过岗前培训,周某被县政府派驻到A煤矿做驻矿安监员。起初,周某认真履行职责,到企业检查各项采矿手续是否齐备,并按时到矿井巡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不久,A煤矿企业负责人常找周某喝酒吃饭,称兄道弟,并保证自己的煤矿企业生产措施到位。长此以往,周某乐得清闲,很少再去矿上监管,也对该企业一些违规操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23年5月,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因过期被自动注销,但周某并未将该情况记录上报,A煤矿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违规采矿。至2023年3月,A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但井下采挖作业并未停止。周某明知上述情况,但未依职权制止该企业违规采矿行为,也未向上级报告。一个月后,A煤矿井下采煤作业面发生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七百余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周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该生产安全事故其他主要责任人也依法承担了相应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周某被国家机关聘用为从事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的人员,却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致使煤矿发生责任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身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必须时刻将岗位职责牢记心间,真正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