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何?

①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所谓的“共债共签”。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追认。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

②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2如何理解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交通通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相关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23-7-18)

47、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第19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

03如何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①“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抚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②“夫妻共同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③债务用于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用于夫妻一方无偿提供担保,或者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可以认定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相关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23-7-18)

48、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的;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的;

(2)债务用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的,如无偿担保等;

(4)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0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①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承担举证责任;

②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配偶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所负债务:债务人配偶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权人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23-7-18)

46、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中,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造成司法裁判不公。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应当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提供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初步证据,债务人配偶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配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05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①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

②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06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①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7几种特殊情形的债务性质如何认定?

相关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23-7-18)

49.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区分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认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或者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款、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生产经营或者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0.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债务人配偶也未从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