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地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在现实中,公款私存相当普遍,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设立账外账,有的是为了逃债务,还有的是集体贪污公款的利息,等等。其中有相当多的老板都是为了“小集体”的利益。有的人总认为:为了大家的利益,自己没装腰包,就不犯法。然而,有不少经营者因此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常常因此受到严厉的处罚。

基本案情

小王供销合作社向某信用合作社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利率为月息8.085%,按季计付利息,逾期按日利率5%计息。小王供销合作社为某供销合作社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到期后,小王供销合作社归还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30万元及部分利息。为此,某信用合作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小王供销合作社银行存款。为逃避债务,小王供销合作社将公款2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供销合作社为避免债务,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小王供销合作社罚款6万元。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公款私存属非法行为。公款私存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为逃避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掩盖请客送礼及支付回扣、好处费等不合理费用,少数财会人员为谋取私利。公款私存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为单位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隐瞒收入、逃避税款等开了方便之门,特别是为一些人贪污、挪用、受贿提供了便利条件。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予以罚款处罚。企业法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