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在刑法中是一个不起眼的小罪,它的最高刑期只有两年。然而,正是这个不起眼的小罪,却让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破费周折,尤其是重婚罪中最普遍、也是最为复杂的事实重婚犯罪问题。

事实重婚犯罪认定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两点:(1)如何界定事实婚姻,它与非法同居的关系,以及原被告之间存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2)“事实婚姻”是不是婚姻,它的本质是什么,被告能不能构成重婚罪?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4月14日,1990年5月与颜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于1991年2月、1993年3月、1995年6月分别生育三个子女。2008年5月,刘某某离家并与同村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起生活,张某某明知刘某某尚未离婚,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也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关于本案的定性,一致认为张某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与刘某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具有一致性。

关于刘某某的行为性质,则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因此,前一婚姻必须是合法婚姻,即前婚姻必须是法律婚。鉴于事实婚姻并未经过法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故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刘某某的前婚姻是事实婚,即使之后其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也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登记制度,因此,重婚罪的成立要求前婚姻和后婚姻都是法律婚。在本案中,刘某某之前与颜某、之后与张某某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其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未侵害婚姻登记制度,不构成重婚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并非一定是指登记结婚的配偶,事实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应包含在内。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刘某某之前与颜某从1990年起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刘某某与张某某之后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行为系对之前婚姻关系的破坏,依法构成重婚罪。

前述三种观点的主要分歧有三:一是事实婚姻是否具有婚姻的本质;二是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还是婚姻登记制;三是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如何。

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之前与颜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8年,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2008年,刘某某在明知自己属于有配偶的人却再次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三个子女,也形成了事实婚姻。刘某某与张某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对之前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刘某某依法应构成重婚罪。作为相婚者的张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时,与刘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依法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