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企业中规范劳资关系的两部重要法律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管理者或HR来说是必须要熟悉的法律红宝书。这两部法律的条文充分涵盖了劳资关系的方方面面,既是准绳,又是保护伞。

那么不禁有人要问,既然二者都是为了规范劳资关系的,为什么不融合成一部法律呢?这两部法律有什么不同呢?今天我们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其一,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在劳动法基准上的法律,可以说劳动法是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

其二、立法宗旨不同

从立法宗旨上来看,《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该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该法。

通俗来说,《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劳动法》的子法。但是因为时代背景的原因,《劳动合同法》里有部分条款并不和《劳动法》完全重合,我们举一例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这条,两法所制定的标准并不相同,明显《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更明确,企业承担的责罚更重。那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进行赔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规定立法晚于《劳动法》,依照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来说,要遵循新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