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3〕4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622271993********,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现住万载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4月份,被告人汪某某虚构自己承包了果园和双桥镇垃圾焚烧项目的事实,以可以共同投资赚钱为由,骗取杨某甲、杨某乙、黎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3年3月底,被告人汪某某以共同承包果园为由,分别骗取杨某甲、杨某乙各10000元;

2、2023年3月底至4月7日,被告人汪某某以共同承包建设双桥镇垃圾焚烧项目为由,分别骗取杨某甲、杨某乙各10000元;

3、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汪某某以共同承包果园为由,骗取黎某某10000元。

2023年12月9日,汪某某在万载县三兴镇朝霞路被万载县公安局三兴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垃圾压缩站建设施工协议、果园租赁合同、包果园合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菁婷

2023年1月28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