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简 介:张燚梅(1988-),女,河南洛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现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张燚梅律师

国际货物买卖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是一种最原始、最传统的形式,也是在国际社会中最主要的贸易形式之一,在国际商品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为了交付和接收货物,商品可能要跨越数个国家,使用空运、陆运、水运等多种运输方式,而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商品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成为买卖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厘清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对交易双方意义重大。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概论

风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风险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风险具有阶段性。国际商品货物买卖贸易中的风险发生主要发生于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在此期间的风险转移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国际商品货物交易中,在风险发生以后,是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来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以,我们所探讨的风险发生的时间是具有局限性的,是发生在特定一个阶段的,只有在合同订立后且履行完毕前这个时间段内,交易所涉商品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才会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分析这个时间段内的风险问题才具有实践价值,才能给买卖双方提供理论指导。

(二)风险具有或然性。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是否发生,于何时何地发生,以怎样的情形发生,都是不确定的,买卖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能也不可能预测到该笔交易是否会发生风险,发生何种风险。假如买卖双方能够预测到该笔交易过程中会发生哪些不利于交易履约行为或者事件,并能够事先采取预防措施,那便不能把该行为或者事件称之为货物风险。正是因为如此,买卖双方才尤为关心风险何时转移的问题。

(三)风险具有意外性。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风险的发生并不是由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风险的发生完全是不可预见的,是由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主要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原因或者货物本身的特殊性质,具体如海啸、地震、火灾、战争、政治原因等。

(四)风险具有损害性。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会给合同双方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同时,由于合同标的物的不复存在,也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带来不利影响,买卖双方将可能不能獲得该笔交易的预期可得利益。若无风险发生,卖方本可以通过该笔交易获得合同价款,赚取出售商品、货物的差价、利润;买方则可以得到所涉商品、货物,取得所有权,为自己所用或者转卖他人。但是,由于风险的发生,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虽然风险承受方可根据保险等获得相应的保险价金,以弥补因发生风险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但是,买卖双方却因为交易中风险的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不复存在,而难以实现自身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

五、买卖一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一)卖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和转移货物所有权,其与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违约的主要形式有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迟延交货或拒绝交货。在卖方迟延交货和拒绝交货这两种情况下,风险仍以交付为基准进行转移。比如,在卖方迟延交货的情況下,买方若此时受领货物已经不能取得预期可得利益,则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此时,由于交付并未完成,风险仍有卖方承担;若买方接收卖方迟延交付的货物,则货物风险于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是这并不影响买方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追究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在卖方拒绝交货的情况下,由于买卖双方并未有交付行为,则货物风险仍有卖方承担而与买方无关。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此时,由于交付并未实际完成,则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二)买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受领货物和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其与风险转移有关的违约的主要形式有延迟受领或拒绝受领。《通则2010》中各个术语项下都规定了买方的通知义务,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则买方将承担从约定的交货之日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若买方未履行其他义务,比如办理货物的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致使卖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则货物风险亦从约定的交货之日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给买方承受。因此,在买方迟延受领和拒绝受领的情况下,货物风险亦从约定的交货之日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给买方,这也更有利于督促买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结论

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货物风险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在交付后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我国更快地接轨国际货物贸易,使我国合同当事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并灵活运用《公约》和《贸易通则2010》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对己方更加有利的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尽可能减轻风险转移问题带给我国当事人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国际货物贸易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瑞士债法典》第185条第一款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特殊情况外,合同成立时合同标的物之收益与风险转移至买方”.

②《法国民法典》中,第1138条明确规定:“在物件约定的交付之日,即使未实际交付,债权人也将被视为所有人,并承担从约定的交付之日起物件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但若未交付的原因是交付人的延迟交付,则物件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继续由交付人承担”.

③《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将产权转移给买方时为止。但产权一经移转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④《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1款规定:“自出卖的货物交付之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即转移与买受人.自交付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负担也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