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由佳: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从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6日止,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邕宁区新江镇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92号汽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人民币拾贰万圆(1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圆(4000.00元);3.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进行送达,现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邕)应急罚告〔2023〕危化01号)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