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

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

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义务宣传)

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和

行政调解三个部分。

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

由三种调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

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程序如何启动?

因为诉前调解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诉前调解的启动,

应在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时。

具体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当事人来院立案之时,立案人员应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调解的可能。

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应该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

,告知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利弊,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诉前调解,并征求、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

如果当事人愿意,则应暂缓立案,由法官将案件转至立案庭内设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协助人民调解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前调解虽然具有灵活和简易等优点,但却没有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现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

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

(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

(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

(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诉前调解的主体

在诉前调解人的选择上,

由于这不是诉讼程序,故不由法官来担任,

法官只应负责对调解员进行指导和帮助。具体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组成人员的选择上,

应由下述人员来担任更为适宜:1、人民法院邀请的律师。

由于律师特定的身份及被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意见也更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案件调解的进行。

2、退休后的法官。

3、人民法院邀请的人民调解员。

4、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此类人员一般熟知诉讼程序,掌握有相对丰富的法律知识,且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所以也比较适合做为诉前调解的人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组成人员应由以上人选混合构成。

同时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法院应向党委汇报,与政府沟通,努力构建由政府出资为调解员发放工资,

法院提供调解场所的诉前调解模式。诉前调解的效力及时间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

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另一种则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现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那么是否会出现因调解协议难以执行而造成当事人放弃这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呢?

可以采用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即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调解员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建议和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的建议。

对于后者,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体缴费标准,

应只收取制作调解文书的成本费用,但在调解书中应述明案件系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的情况。

任何一种程序,都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诉前调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调解期限限制,则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

但调解又是一个双方从有争执变为无争执,从有矛盾变为相融合的过程,

若时间过短,则一般不容易调解成功,

因此,

诉前调解的时间应限定为一个月为宜。如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确定如何履行协议;

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工作室则应将案件转至法院立案庭,

由法院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调解程序:

我国现行民诉法虽没有诉前调解的规定,

但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报道却常见诸报端并获得赞誉,

可见诉前调解在实践中已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

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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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

一旦调解破裂,

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

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注意,

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

以此鼓励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