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张老汉83岁,老伴前年去世,三个女儿,明兰、秀兰、瑜兰均已成年。明兰、秀兰已成家,瑜兰读大三。张老汉自2023年11月开始,身体不适,经检查,肺癌晚期,入住医院就医,就医期间明兰、秀兰轮流照顾。因瑜兰上学,张老汉当着明兰和秀兰的面手写遗嘱,注明其名下遗产,因瑜兰还在上学,未正式参加工作,一套商品房由瑜兰继承一半,另一半归明兰和秀兰所有。30万元存款,15万归瑜兰,另15万归明兰和秀兰所有。该遗嘱由明兰保管。明兰和秀兰看着遗嘱,感觉自己这么辛苦照顾张老汉,结果张老汉这么偏心,内心不平衡。2023年1月12日,张老汉逝世,张老汉后事处理完后,明兰和秀兰一起商量,感觉张老汉的遗嘱对她们不公平,姐妹俩决定将该遗嘱隐匿。对外宣称,张老汉未留遗嘱,三姐妹按法定继承平分张老汉遗嘱。

议一议

明兰和秀兰的做法合法么?瑜兰可剥夺明兰和秀兰的继承权么?你是瑜兰,你会怎么做?

答:明兰和秀兰的做法不合法,如瑜兰不原谅明兰和秀兰的做法,可依法诉讼剥夺明兰和秀兰的继承权。瑜兰知道两姐姐的做法后,在感情、法律、道德之间如何选择,不同的选择,瑜兰有不同的做法。

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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