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基数,按下列考核指标进行浮动: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1人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10%;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20%;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10%;4.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10人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20%。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考核指标的,按照其中最高上浮标准执行。

自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承包单位应于三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上浮的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