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可以理解成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种人。分3个方面讲解,全网最精炼易懂了:

一、第三人分2种: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与原被告这个案子的结果有利害关系,但是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是其他的法律关系。此外注意:

A、无独三是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B、如果无独三被判决承担责任,其可以上诉。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这个案子的诉讼标的(原被告案子涉及的那个法律关系),有独立的请求权。也就是即使没有原被告这个案子,有独三都可以将原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来起诉。

二、第三人参加原被告诉讼案件的方式: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一审,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起诉参加一审,所以就会出现一个情况,他可能都不知道,就没参加。那么一旦原被告这个案子到了二审,别管这个二审是咋启动的,只要有独三申请参加,如果其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那二审就会发回一审进行重审,原因是保障有独三的诉权,否则二审要是判了,有独三就不能上诉了。

三、现实当中:

首先,有的法官也弄不清到底谁是有独三,谁是无独三,也懒得弄,都一概称之为第三人。如果有第三人,则法院的裁判文书基本都是写的第三人。如果你是原告或被告,你也没必要弄这么清,不然你也糊涂。注意以下2点:

1、原告可以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因为原告觉得第三人也要承担责任,或者认为第三人来,则对自身有利。例如拆迁补偿案件中的拆迁办,经常作为第三人,但按照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但是拆迁办一来,法院就能把拆迁补偿合同的背景事实,调查得更清楚,原告也省事。

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方式:

A、原告在起诉状中列出第三人的,视为申请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通知第三人。

B、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建议开庭前(但是真的可能庭前不知道),申请法院追加,或者法院依据职权主动追加,建议还是申请。

2、被告一般不能申请追加第三人和别的被告,不然乱套了,原告懵,因为原告又没告这个第三人;法院也懵,如果法院真追加了,那就违背法院不告不理的诉讼大原则了。

被告如果觉得追加第三人和别的被告,对自身有利,那被告可以建议原告追加第三人或其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