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制度是专门针对老干部的一种特殊照顾政策。

以前的时候我们是干部终身制。1958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担任县委部长以上职务,因年老体衰,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

后来1978年国家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将离职休养、工资照发作为特殊的退休制度给确定了下来。

这是有特殊的范围的。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军队的干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的干部;1948年底之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基本原则还是参加革命或解放区建设工作。

只要符合相应的年龄,都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级别不同离休年龄不同,一般是65岁、60岁或55岁。

他们的基本待遇原则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工资待遇享受百分之百照发,每年还有1到3个月的额外生活补助。

退休主要是国家安置退休职工,退休干部的一种方式。分别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确立了企业工人的退休年龄等有关政策。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确定了机关干部的退休年龄及有关政策。

近年来相关退休待遇的有关政策变动是比较大的。原先的时候是有国家和企业养老,现在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开始实现社会化养老。

而离休人员随着符合条件的人数越来越少,最终这个制度将会逐步终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