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关键证人等采取保护措施几乎是世界各国公安机关的共识。在我们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几种特殊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以避免他们和家人因协助公安机关指控犯罪而受到人身威胁。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在特殊案件中对证人等采取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中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6种: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不公开真实信息来保护。

2、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设定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的禁区。

3、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对人员和住宅采取保护措施。

4、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脱离危险区域进行保护。

5、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改变有关信息。

6、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兜底条款。

《国杰律师说》认为,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危险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以实际落实对被保护人员的保护。保护好证人,是实际保证指控犯罪行为成功的一个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