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这种利益包括两方面的利益,第一,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标的损失而产生的损害;第二,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没有发生,保险标的安全所能够保有的利益。简单地说,就是当保险标的受到了损害,然而他们却没有受到任何的损害,或没有经济损失,则说明,当事人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具有如下特征:

1、经济性

保险利益客观存在,是当事人所保有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利益,当保险利益损失,会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这就是为什么需要用保险进行填补损失的原因。这种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的,这样才能进行赔偿,其赔偿范围并不包括因保险事故导致其他不确定的损害。

2、可计算性

保险利益是经济上的利益,必然能够通过各种方式计算出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只有保险利益能够确定,才能很好地进行赔偿。当然上述规定只能针对财产保险而言,因为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损害是无法用经济价值进行衡量的,保险利益或保险金额只能依据保险合同以及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进行确定。

3、合法性

首先,保险利益本身是合法的,即投保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例如存在毒品、走私的物品上的利益是不能成为保险利益的。其次,保险人取得保险利益是合法的,即虽然投保时的保险标的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取得保险标的手段却是非法的,也得不到保险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