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其次,对于承租人的义务,有以下的几点: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