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就像英语里面的固定搭配一样,一旦出现,必然是一起出现。但是婚前财产必须要进行公证吗?不公证会有什么后果呢?希望本文能帮助您重新认识这一问题。

01 真的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吗?

案例

案情简介

房先生和钱女士家境殷实,双方在留学期间相识恋爱,回国后不久,双方开始筹划结婚事宜。婚前财产情况如下:房先生名下有2套房产,均登记在他个人名下,且2套房产均没有贷款负担,钱女士卡中有存款千万。房先生和钱女士都担心自己的婚前财产会和对方的财产混同,因此打算签署婚前协议并进行公证。为此,他们特意来咨询律师。

1)

房先生的角度

首先,在这个案例中,房先生的2套房子都是婚前购买,并且均登记在房先生个人名下,2套房子均没有贷款。这2套房产权属清晰,且不会产生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即使不签署婚前协议,这2套房子的性质在结婚后也不会改变,也不会与其他婚后财产发生混同。

从房先生的角度出发,进行婚前财产协议的公证就不是必须的,甚至连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也不是必须的。

2)

钱女士的角度

但从钱女士的角度出发,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钱女士主要的财产是现金存款,其名下银行卡中有1千万的现金,假如日后结婚,这1千万的现金无可避免地会发生转化。比如钱女士把钱投入股市,获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钱女士可能就需要与房先生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婚前两人的财产状况,另外还可以就她个人财产进行的投资等财产权益归属进行约定。

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公证不影响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只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没有被欺诈、胁迫,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协议无效、协议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婚前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婚前财产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呢?在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

假如本案中,房先生家庭为了证明对钱女士的重视,也为了给小两口未来的生活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承诺赠与钱女士一套房产。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情况会有什么改变吗?

第一,如果赠与房产事宜仅有房先生的口头承诺,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只要房先生反悔,那么房先生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钱女士无法获赠该房产。

第二,假设本案中,房先生与钱女士签署了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并在协议中对赠与房产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先生都可以撤销赠与。即使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只要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房先生还是可以撤销赠与。钱女士仍然无法获赠该房产。

第三,同样的基础条件,房先生与钱女士签署了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并在协议中对赠与房产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如果房先生和钱女士共同对包含赠与内容的婚前财产协议进行了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公证就为房先生的赠与承诺加上了一道约束。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种情况下,钱女士就可以与房先生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前财产范围,同时将赠与事项在协议中明确,并对该协议进行公证。

02 总结

1.如果婚前财产是房产、车辆等权属清晰,且不易在婚后产生混同的财产,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必要性不大,也无需公证。

2.如果婚前财产主要是现金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则可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并对投资收益归属进行约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是否进行公证不影响协议效力。

3.如果婚前财产协议中包含了赠与房产的相关约定,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则可以产生赠与不可撤销的法律效果,因此对此种协议进行公证是有一定的实际意义的。

本文旨在通过案例说明法律问题,现实生活的情况远比案例复杂,每家每户情况也各有不同。如有类似问题,欢迎在公众号中留言咨询高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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