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5月8日,我局开展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宣传活动,并公布了全文。日前,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征收办法》及《评估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征收办法》出台背景及适用范围。

答: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制定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问:《征收办法》与2003年修正的原《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拆迁办法》)相比,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一是主体不同。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

二是法律关系不同。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三是程序不同。原《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征收办法》规定征收程序是由市政府直接启动,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是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不同。原《拆迁办法》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征收办法》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问:与原《拆迁办法》相比,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增加了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

四是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的规定。

五是增加了奖励标准。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问:《征收办法》在内容上作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征收办法》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范围外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二是最小户型由45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40平方米的套内建筑面积。

三是对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用房,《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门不予结算房价款。

四是对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方式进行了调整,标准适当提高。原《拆迁细则》规定:拆迁房屋过渡补助费标准因区位不同,补助标准不同。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助9元,最低补助3元;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助40元,最低补助10元。《征收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5%支付;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按每月500元/月支付,此规定主要是对被征收人房屋在30平方米以下,且地段较偏僻的,房屋被征收后评估价值偏低的补偿,以保证这一部分被征收人在同等地段能租到大于原面积房屋。《征收办法》更加公平、合理、科学,符合房地产市场价值规律。

问:为保证《征收办法》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征收办法》明确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征收办法》规定,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