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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和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郑和路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三田沿河路,西至源泉路,南北红线宽48米(沿河路至青石路段)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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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征收部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3、征收实施单位: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四局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萍乡市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等。

四、签约期限和地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

(二)签约地点:征收补偿协议签约设在社会工作管理四局。

五、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 15日。

(二)临时安置过渡期限:

1、货币补偿: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

2、产权调换: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房租),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直到分到安置房为止,一般过渡期为12个月。

六、被征收房屋的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二)无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

对持有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颁发的证件或相关的批准手续的,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局、监察局、建管中心、财政、房屋征收安置办等部门组成认定组(以下简称认定组)进行审核,认定为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按房屋按市场评估予以补偿。

(三)无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房屋认定与处置

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认定组对其建筑的合法性、面积、用途进行认定。2008年之后建造且没合法规划准建手续、产权证的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房屋重置价

(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有产权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2.经认定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房屋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2000)规定执行,并以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五)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为准。

3、被征收人无合法依据说明房屋用途的,按住宅类进行补偿。

4、认定为合法企业生产性用房,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至征收范围确定之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申报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同时还在使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5、原为住宅房屋在2013年1月1日前已改为非住宅,必须有经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凭证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证的,至房屋征收时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非住宅补偿,用途和面积以认定组认定的为准。

(六)房屋户的认定

1、户籍人口依据: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为依据,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

2、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居民及非本村户籍的村民(征收标准等同居民)均实行一宅一户或多宅一户原则。

3、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或相关部门批准有效证件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4、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以认定组认定为准。

5、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的,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七)、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突击装饰装修房屋,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含相关部门对违规改建房屋及突击装饰装修房屋等已下达过拆除通知的调查房屋及地面附着物)。

七、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非住宅房屋不予产权置换,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补偿价格,房屋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的(含认定组认定为有合法手续的)采用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①公寓安置房产权办理和购买办法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的新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原来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由被征收人承担办证费用;原来已经办理房产证的,由征收人负担费用;新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承担超面积的办证费用。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正屋面积选择安置房户型,并按当期公寓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买。

②安置面积调差方法 因户型差异的原因,实际安置面积不超过被征收人主体合法房屋面积40平方米。

③安置房源、户型和楼层差价

被征收人可在清泉、三田、田中、大星公寓安置区选择安置房 ,房型分为二房一厅一卫(约70㎡)、三房二厅一卫(约120㎡)等。

楼层差价:多层安置房定价为:一层3600元/㎡,二层3650元/㎡,三层3680元/㎡,四层3680元/㎡,五层3600元/㎡,六层3500元/㎡;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定价为:一层至五层3670元/㎡,六层至十二层3700元/㎡,十三层以上3750元/㎡。

④公寓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

签订补偿协议后,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合安置房实际情况统一时间抽签选房安置;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二)部分产权和租赁公有住房的补偿。只购买房改房部分产权或者租赁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条件但没有参加房改的,若购买人、租赁公有住房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依法完善房屋全产权,完善后可以按全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公房和公有住房租赁户的资格认定以原产权单位或有效证明为依据。部分产权完善全产权、租赁公有住房购买全产权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依法确定。

(三)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由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立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五)其它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确但确需补偿的,依法评估补偿, 或以认定组认定为准。征收范围内的简易房、构筑物、杂屋、猪栏等一律货币补偿,不予产权置换。房屋四周的户外余坪、石岸、水沟、化粪池等附属物,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八、征收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重置房屋、房屋装修、附着物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补助。

2、搬迁补助费住宅建筑面积在100㎡以内(含)的每户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积12元/㎡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3、临时安置租房补助费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②选择产权调换和安置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2个月。

4、相关设施的迁移补助费

①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360元;

②固定电话迁移费按每户200元;

③宽带迁移费按每户200元;

④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

⑤电、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300元;

⑥选择货币补偿管道煤气迁移费(原已经安装煤气)按每户3200元补偿;

⑦选择货币补偿水表迁移费按每户1200元补偿;

⑧选择货币补偿电表迁移费按每户400元补偿;

⑨水塔按每户500元补偿;

⑩土灶按每户300元补偿;

⑪特殊设备以认定为标准;

⑫水井按每口1200元补偿,机井按每口1500元补偿;

⑬三相四线在入户线距离为50米以内的按每户3000元。

(二)搬迁奖励

1.住宅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重置房屋、房屋装修、附着物评估金额)的5%给予奖励; 3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房屋装修、附着物评估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非住宅承租人的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由被征收人按租赁合同或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由被征收人向承租人支付;如果达不成一致,由指挥部统一向承租人支付。

九、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1、征收人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征收人对报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征收人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布,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将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众代表等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4、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5、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1、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请携带房屋凭证(房屋产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确权单)、征收补偿协议,来现场办公点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搬迁协议时可先预结算房屋差价,领取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后,在补偿协议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凭搬迁序号和合法身份证明,按“先搬先选”的原则按时间段分批办理有关分房手续,待分房手续完成后进行房价的最终结算。

3、选择货币补偿的,凭征收补偿协议和合法身份证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按时间段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

本征求意见稿自公告之日起开始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被征收人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四局,如在公告期限内无相关建议和意见,将依法按程序提交区管委会会议确定最终征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