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四、遗产的处理

第38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理解适用之遗产的处理(38-45条),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主旨】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法律后果

【理解】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可以类推适用本解释第33条,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审判实践】受赠房屋拆迁后,受遗赠人能否主张补偿款:1.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遗赠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拆迁,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房屋的灭失,原遗嘱视为撤回,除非遗嘱人明确表示将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原遗赠房屋的替换财产;2.如果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由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不能视为撤回遗嘱,相应的补偿款仍作为遗赠财产;3.遗赠房屋因天灾人祸等原因毁损所获得的赔偿款等,应作为遗赠财产。

第39条 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主旨】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遗产的处理

【理解】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主要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济、农村社会救助、救助的城市流浪乞讨的自然人。

【审判实践】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一般也应准许其通过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

第40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主旨】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链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11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理解】“一般不予补偿”是指通常不予返还,在扶养人已经履行扶养义务很长时间、付出了高昂扶养费用的情形下,则可从双方实质公平、过失相抵等角度酌情部分支持扶养费用返还请求。

【审判实践】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填补社会保障不足的功能,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不宜认可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当事人以感情不和等为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拒绝接受扶养义务,仍应通过现有合同解除规则处理。

第41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主旨】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有权适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规定。

【链接】民法典第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0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审判实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分配,遗产管理人报酬、遗产管理费用等应优先,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优先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参照被继承人的债权人。

第42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主旨】特殊遗产的分割原则

第43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主旨】继承人少分遗产的认定标准

第44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主旨】继承诉讼中追加当事人

【审判实践】继承纠纷案件,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原则上应一并审理,并依据本条追加遗赠抚养协议受遗赠人、遗产酌分请求权人。

五、附则

第45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旨】本解释的生效日期

【理解】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但适用本解释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适用本解释。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本解释有规定的,除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适用本解释。

本笔记主要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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