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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时间,没有什么是永恒的。当初的执念,说好不散的朋友,朝夕相伴的亲人,相约白首的夫妻,到头来,还不是该放的就放了,该走的就走了,该离的也离了。时间很长,生命却很短,所以,莫感叹沧海桑田,世事变迁,时间给予你最好的只有现在,过好当下,多珍惜与亲人在一起的时光,比什么都强。时间的意义,不仅仅只体现于生活里,而且贯穿于每个部门法之间,各种审限、期间、时效,无一不是有关时间概念的体现。实践中,为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避免证据灭失,使整个社会关系处于确定状态,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旨在提醒大家权利应及时行使,不要无故拖延。那么,在比较常见的继承遗产类案件中,如果被继承人过世后,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分割遗产,这种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三年后,或者在继承开始三年以后,有继承人侵占或擅自转让遗产,其他继承人还能否依法诉求主张分割遗产,这种情况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院会怎么认定?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的小编收集了一则案例为您解读分析,希望诸位能明白:继承遗产总是以失去亲人为前提,再多的钱财也换不来一家人的和睦团圆,何必为了多占一点便宜而不惜撕破脸,既伤了家人之间的情感,也让逝者难以安祥闭眼!

案情

周某芳、周某平和周某安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97-3号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某平搬离该房屋,由于周某芳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某安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某安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周某安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某安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0年下半年,周某芳、周某平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11年10月28日,周某芳、周某平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周某安一审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周某芳、周某平未放弃继承权。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周某安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周某安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法院判决:周某芳、周某平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某安享有房屋面积的40%。

一审宣判后,周某安不服,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周某安对共有物进行了管理与添附,但该行为不能变更物权的共有架构,且长期以来的使用、出租收益由其独享亦应考量,故原判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现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民法总则已修订为三年)以内起诉的,应当受理。”

综上可见房屋遗产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对继承法关于继承权诉讼时效问题,将继承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2条结合起来理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继承权纠纷(不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或者说继承人中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等情形,如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再如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第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遗产的,即视为其已接受继承。既然其已接受继承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权被侵犯,当然对其不适用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其继承的诉讼时效无从谈起。若将继承法第八条理解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在两年内行使,若不及时主张即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实体权利,显然是与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相矛盾的。

第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与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此刻,被继承人的遗产已转变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对此予以明确。该批复认为,各继承人如果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通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应于债权而不适用于物权。尽管学理界还有一定的争议,但审判实务中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的诉讼时效,已是共识。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专门就民事审判适用物权法总则及所有权部分的相关问题,对物权保护的五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该指导意见认为,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保护的五种请求权,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为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物权确认请求权;二为基于物权行使的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等;三为对损害物权的侵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上述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对于物权请求权(即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四类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目前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以物权请求权暂不适用诉讼时效为宜,以便充分保护物权人的物权。

再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该房屋仍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由此可以推知,所有有损共有权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未被分割的遗产仍然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因此,将此类纠纷作为侵权纠纷就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的起诉点。故在实践中,对于确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为妥。

本案中,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故不属继承权受侵害而是物权纠纷。在案件性质被确定为物权纠纷后,时效的探讨已失去实践意义。又因双方系姐弟、具有家庭关系,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因案件属于共有物的确认诉讼,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所以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与收益情况,最终确立了相对合理的物权分配比例。

附: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答复广东高院的请示而作出的《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认为“其中一个继承人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7日答复江苏高院的请示而作出的《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认为“被继承人病故后,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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