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结合犯的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

第二.结合犯是将原本独立的数罪,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

第三.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独立的新罪后,数个独立的原罪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仅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第四.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独立的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不同种类行为的犯罪。

一般认为,集合犯包含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

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

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

集合犯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集合犯的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第二.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第三.集合犯必须是在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的情况下才成立。

三.转化犯

转化犯,是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又实施了一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一较为严重的结果而转化为更为严重的另一故意犯罪,刑法规定依照后一较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

转化犯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趋重性

第二.犯罪故意性

第三.转化的法定性

来自刘宪权老师主编的《刑法学》